(5)论法直:论说法律所适用的地方。直,同“置”,放置,安置。此处的意思是“把法律放置在……地方”,意即“法律所适用的地方”。
(6)括处:即执法审察刑狱。括,法。汉扬雄《法言·修身》:“其为中也弘深,其为外也肃括,则可以禔身矣。”李轨注:“括,法也。”处,审察。
(7)否戾:即乖戾、悖谬,不合情理。
(8)机理:事物变化的道理。
(9)颖:尖锐。灼:鲜明。
(10)径露:直截了当。单持:所持义理单薄。刘昺在解释这句话时说:“言切则义少。”
(11)穷:尽。
(12)恢愕:恢廓直率。不周:不齐全,不周到。
(13)浮沉之人:性情浮躁不沉稳的人。浮沉,偏指浮躁不沉稳。